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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基金扶持政策簡述
日期:2018年04月02日 點擊:

    前言近期,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分外規定》(下稱“減持新規”),對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創業投資基金減持上市公司股份作出了分外規定,以鼓勵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于早期中小企業或者高新技術企業。臨時間,創業投資基金成了大家關注的焦點,大成楊春寶律師團隊接到不少客戶咨詢,扣問如何設立和運營創業投資基金,以及當局對于創業投資基金有哪些扶持政策。因此,本文擬對各相干當局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扶持政策進行梳理,以期對創業投資業界以及故意設立或投資于創業投資基金的機構或人士提供有益參考。何為創業投資基金?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國務院創投意見”),創業投資是指向處于創建或重修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重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體例,顯然,從事吻合上述條件的創業投資的基金即為創業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私募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基金進行了定義:創業投資基金是指重要投資于未上市創業企業通俗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通俗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從該定義可知,創業投資基金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一種,但其投資范圍具有嚴酷限制,即,僅可對未上市的創業企業進行股權類投資。“未上市”較容易理解,是指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那么何為“創業企業”?不同法規文件對此稱呼不一、界定的范圍也各不雷同:比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設第二批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范基地的實施意見》稱之為“早中期、初創期創新型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小我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關照》稱之為“初創期科技型企業” 并作出響應界定;“減持新規”稱之為“早期中小企業”并作出響應界定[2];“私募暫行辦法”稱之為“創業企業”但未作界定;《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關照》亦稱之為“創業企業”并界定為:指處于初創期至成長初期,或者所處產業已進入成長初期但尚不具備成熟發展模式的未上市企業。因此,在認定是否為適格的“創業投資基金”時,必要在特定場景下適用不同的政策、法規。

[1]《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分外規定》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早期中小企業,是指創業投資基金首次投資該企業時,該企業吻合下列條件:

(一)成立不滿60個月;

(二)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單位核定,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

(三)根據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年販賣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本規定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該企業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創業投資基金扶持政策

    如前所述,創業投資基金屬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因此,其運營(即募集、投資、管理和退出)除應吻合私募暫行辦法等對于私募基金的一樣平常規定之外,還應遵守適用于股權投資基金的分外規定,在此基礎上,其還需知足針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要求。另一方面,為促進創新創業、推動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于創業企業,各級當局部門對于創業投資基金均持扶持態度。國務院為此專門發布“國務院創投意見”,從培育多元創業投資主體、多渠道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增強當局指導和政策扶持、進一步完美創業投資退出機制、完美創業投資相干法律法規和優化創業投資市場環境等角度對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提出22條意見。據此,“私募暫行辦法”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也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楊春寶律師團隊擬從基金募集、投資、管理和退出四個環節就針對創業投資基金的重要扶持政策和法規進行分別介紹:

1. 設立、募集

(1)政策指導

    國務院創投意見”鼓勵各類機構投資者和小我依法設立公司型、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鼓勵行業主干企業、創業孵化器、產業(技術)創新中間、創業服務中間、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創業創新資源雄厚的相干機構參與創業投資;鼓勵和規范發展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的創業投資母基金。

(2)財政支撐 

    依據《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間財政資金可與地方當局資金、社會資本共同提議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或通過增資體例參與的現有創業投資基金。同時規定,除需按創業投資基金章程向基金管理機構付出管理費(一樣平常按照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1.5-2.5%計算)外,中間財政、地方當局和其他出資人還應對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業績獎勵,原則上應將創業投資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資金扣減基金出資)的20%獎勵基金管理機構。此外,對投資于初創期創新型企業的資金比例超過創業投資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70%的基金,中間財政資金可給予更大的讓利幅度。

    各級地方當局為支撐、指導創業投資基金,紛紛設立各式各樣的產業基金、指導基金以與基金管理人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楊春寶律師團隊服務的湖北長江經濟帶產業基金、普陀科技創新指導基金就是其中運作比較成功的母基金。除此之外,各地還出臺了各種退稅或財政補貼措施,以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基金。 

(3)融資支撐 

    國務院創投意見”要求,推動發展投貸聯動、投保聯動、投債聯動等新模式,賡續加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融資支撐;支撐創業投資企業及其股東依法依規發行企業債券和其他債務融資工具融資,加強投資能力。《中國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引導意見》規定,創業投資公司[1]可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發行創新創業公司債進行資金募集,并專項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創新創業公司的股權。 

(4)投資岑寂期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舉動管理辦法》,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關于投資岑寂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干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換言之,對于創業投資基金而言,可以自行約定投資岑寂期,沒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那么嚴酷。

2.投資

(1)投資渠道

    國務院創投意見”規定,在周全創新改革試驗區域、雙創示范基地、國家高新區、國家自立創新示范區、產業(技術)創新中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開放項目(企業)資源,充分行使當局項目資源上風,搭建創業投資與企業信息共享平臺,打通創業資本和項目之間的通道,指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形成科技成果的轉化。

(2)稅收優惠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小我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關照》,吻合條件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2]直接投資于初創期科技型企業[3]股權滿兩年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抵扣昔時的應納稅所得額(公司制創投企業)或昔時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合伙制創投企業),并且,昔時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 管理

(1)管理人

    協會副秘書長陳春艷在2017(首屆)中國(浙江)科技金融創新暨創業投資改革試驗區岑嶺論壇上的講話中提及,協會為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入會設定差異化條件:將優先辦理吻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入會申請;對于吻合協會會員管理辦法、專注創業投資領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提供審核流程上的便利;在新的會員管理辦法中,協會將創投會員成為通俗會員的資產管理規模由10億元下調為3億元,以此增長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在通俗會員中的比例;在會費減免方面,協會理事會會議再次提出減免創投會員費的方案。

(2)信息披露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指引2號-適用于私募股權(含創業)投資基金》,協會鼓勵私募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披露季度報告(含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但舛錯季度報告做強制要求。

4.退出

(1)證監會監管問答

    2017年6月,證監會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針對創業投資基金所持股份鎖定期安排的監管問答。其中明確,在首發企業發行審核過程中,對于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將區分情況進行處理:對于發行人有現實控制人的,非現實控制人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第141條[4]的有關規定鎖定一年。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現實控制人的,對于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范圍,且吻合肯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不再要求其承諾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鎖定一年。

(2)減持新規

    依據減持新規,吻合該規定的創業投資基金[5],在所投資早期中小企業或者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后,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適用下列比例限定:

 

投資期限[6]

減持規則

第一檔

不滿36個月

在3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第二檔

36個月以上但不滿48個月

在2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第三檔

48個月以上

在1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3)證券交易所減持細則

    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7],吻合條件的創投基金投資的早期中小企業或者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后,通過大宗交易體例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適用下列比例限定(關于創投基金、其投資對象以及投資期限的定義,均以減持新規為準):

 

投資期限

減持規則

第一檔

不滿36個月

在任意延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第二檔

36個月以上但不滿48個月

在任意延續6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第三檔

48個月以上

在任意延續3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相干規定[8]。

[1]《中國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引導意見》:創業投資公司,是指吻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向創新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小我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關照》

二、相干政策條件

(二)享受本關照規定稅收試點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吻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執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提議人;

2.吻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分外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 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4.創業投資企業注冊地須位于本關照規定的試點地區。

    本關照所稱試點地區包括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沈陽8個周全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和蘇州工業園區。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小我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關照》

二、相干政策條件

(一)本關照所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吻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執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販賣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下同);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昔時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付出的比例不低于20%。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提議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分外規定》

    第二條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吻合下列條件的,適用本規定:

(一)投資范圍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企業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通過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取得的部分除外;

(二)投資體例限于股權投資或者依法可轉換為股權的權益投資;

(三)對外投資金額中,對早期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合計投資金額占比50%以上;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規定發布前已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但不吻合前款規定的創業投資基金,吻合下列條件的,適用本規定:

(一)本規定發布前的對外投資金額中,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者可轉換為股權的投資金額占比50%以上;

(二)本規定發布后的對外投資金額中,對早期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合計投資金額占比50%以上,且投資范圍和投資體例吻合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

    本規定發布前已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者其他投資基金吻合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可以在變更備案為創業投資基金后適用本規定。

[6]自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金額累計達到300萬元之日或者投資金額累計達到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總投資額50%之日開始計算。

[7]鑒于深交所和上交所的規則大體雷同,在此不再贅述。

[8]《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第五條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采取大宗交易體例的,在任意延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子、種類、價格,并遵守本細則的相干規定。

    受讓方在受讓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結語減持新規系證監會為落實“國務院創投意見”關于“建立所投資企業上市解禁期與上市前投資期限長短反向掛鉤的制度安排”的要求,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指導創業投資基金樹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念的又一有力行動。鑒于各地在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標準和配套優惠政策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規存在較大差異,楊春寶律師團隊建議擬設立或投資于創業投資基金的機構或人士在進行基金設立或投資之前,咨詢專業律師,明確基金設立地的相干政策和法規,以避免因不知足相干標準而無法享受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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